渝府辦發〔2019〕5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減少農業面源污染,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加快推進全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重慶市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6〕50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活動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廢棄農膜是指廢棄農用地膜(含煙草種植用膜)和農用棚膜,以及種子、肥料、飼料塑料包裝袋,聚乙烯育秧盆、營養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帶等。
第四條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公眾參與、以獎代補”的原則。
第五條當年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任務,依據全市上一年度農膜使用量和當年回收率等因素確定。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和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應當加強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供銷合作社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全市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各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工作。
市供銷合作社負責指導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建設,加強農膜應用和殘留污染基礎數據統計,下達回收利用年度目標任務,督促、收集、報送、通報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實施進展情況,組織對回收利用推廣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督查和績效評估,加強市級有關部門間工作協調配合等。
市農業農村委、市科技局、市煙草局負責引導農戶(含煙農)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科學使用農膜,并及時撿拾交售所產生的廢棄農膜,嚴禁隨意棄置、掩埋或焚燒。
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委、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加大農膜市場監管與執法力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農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監督指導廢棄農膜利用加工企業建設。
市財政局負責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財政資金預算管理,下達資金預算,開展財政資金監督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配合市供銷合作社開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各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會同本區縣宣傳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掛圖、視頻、科普讀物,通過電視、廣播、微信、公眾號等形式,進村入戶對廢棄農膜污染危害進行深入宣傳,提高公眾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的意識和能力,推廣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營造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濃厚氛圍。
第二章 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九條建立“村、鄉鎮(街道)回收轉運―區縣集中分揀貯運―區域性加工”模式,構建銷售、回收、利用、推廣為一體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網絡體系。到2020年實現全市廢棄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
第十條廢棄農膜回收網點和貯運中心布局,應與鄉鎮(街道)基層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莊稼醫院、農村社區綜合服務社、場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相結合。到2020年實現每個趕集場鎮至少設有1個回收點(站),每個區縣(渝中區除外)至少建成1個貯運中心。
第十一條廢棄農膜回收采取現金收購、以舊換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碼標價,回收標準制度上墻,開收據建臺賬,店面整潔、堆放規范、及時轉運。
第十二條區縣各鄉鎮(街道)、村組落實專人督導廢棄農膜回收工作。村組督導員與鄉鎮(街道)簽訂包片回收責任書,經考核合格的,享受財政資金補助。安排村組督導員時,應首先安排能夠勝任工作的貧困戶。
第十三條本著節約運輸費用和價格優先原則,廢棄農膜利用加工采取就近按區域集中加工。鼓勵現有的加工企業升級改造擴大產能,在加工空白區縣新建加工企業,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四條回收加工企業由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依法依規、公平競爭選擇確定,并報市供銷合作社備案。
第十五條回收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市內具備合法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在承擔任務的區縣域內有較為完善的回收網絡;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四)具備與回收規模相適應的分揀貯運能力;
(五)近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加工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市內具備合法塑料加工經營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取得本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資質;
(三)具有完善的生產、安全、倉儲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滿足當地區縣的回收量;
(五)近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回收加工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誠信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處理規范;
(二)根據承擔的任務量,制定回收加工細化實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壓低收購價格,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時報送進度和臺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檔案資料和佐證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積極配合驗收,主動提供相關臺賬單據、證明材料等。
第十八條回收加工企業與當地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簽訂回收加工協議,約定年度目標任務量、推進進度、驗收、資金補助標準、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實行臺賬管理和月報、季度通報制度。回收加工企業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報送進度報表,區縣匯總后于當月23日前報市供銷合作社;市供銷合作社于當月25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委報送全市進度報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全市完成季度目標任務情況。
第二十條建立市、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目標責任制、市場交易結算制、回收加工可溯源制等,促進回收利用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一條區縣每季度組織不定期檢查,市供銷合作社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督查。
第二十二條將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及時撿拾交售其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棄農膜,作為安排農業項目資金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二十三條廢棄農膜回收加工企業依法納入“信用重慶”體系。規范回收加工交易結算程序,防止偽造臺賬、虛報數量和回收加工市外廢棄農膜騙取財政補助資金。
第二十四條加強農用地膜應用和殘留污染的基礎數據管理,建立地膜污染監測網絡,開展地膜殘留調查和回收利用率測算,構建底數清楚、可溯源的大數據綜合管理平臺。
第四章 資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條市級財政資金主要補助回收企業回收網點、貯運中心建設,勞務、運輸,加工企業環保排放(技改)、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區縣財政資金主要補貼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宣傳培訓和推廣加厚、可降解地膜,及村組督導員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級財政資金補助金額根據第三方機構對回收利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評估后確定;區縣財政資金補助金額由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
第二十七條將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納入循環經濟規劃,由市級有關部門在項目建設、回收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八條市、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落實支持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棄農膜再利用加工的社會組織和企業;依法依規落實國家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對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規范、效果顯著的區縣,在市級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上給予傾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回收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銷合作社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其回收加工資格、扣減補助資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收廢棄農膜和故意壓低收購價格的;
(二)臺賬、賬務檔案、佐證材料不健全的;
(三)偽造臺賬報送虛假數據,與事實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市外廢棄農膜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五)惡意串通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三十一條負責廢棄農膜財政資金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批、撥付、管理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責。具體使用補助資金的單位、組織或個人存在騙取、截留、挪用等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追回補助資金,并視情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